“一户一宅”原则的法律内涵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一户一宅”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核心制度原则。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一户一宅”原则的内涵包括:其一,每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能同时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其二,宅基地面积有法定上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不同地域类型、耕地资源、人口密度等因素分类制定本行政区域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其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原则的目的在于延续宅基地分配公平优先原则的同时,遏制宅基地无序扩张和乱占滥用耕地的行为。需注意,“一户一宅”并非绝对排除一切例外情形——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对于“一户多宅”、闲置宅基地等情形,依法可收回并统一规划。在征收补偿中,也应当遵循“一户一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