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与身份要求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严格的法定身份要求。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具有身份属性,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和登记,“户”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属性决定了其不能像普通商品一样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被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这是其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最根本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向集体组织成员之外的人转让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