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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定义与基本属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宅基地使用权是《民法典》确立的一项独立用益物权类型,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核心特征包括:其一,身份专属性——宅基地使用权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特定身份紧密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其二,无偿取得性——宅基地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其三,无期限性——宅基地使用权不同于一般的用益物权,其存续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非依法定原因不能被剥夺;其四,保障功能——宅基地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保障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需求,具有明显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性质。宅基地使用权人不仅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还有权建造附属设施,并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和设施,甚至可以在宅基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并享有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区分,针对使用集体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