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效力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争议,根源在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属性与福利性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使用权系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无偿取得,故其流转应受成员身份限制。
基于“房地一体”原则,房屋所有权转移必然伴随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因其不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法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此类买卖合同通常被认定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依据第一百五十七条,双方应互负返还义务,买受人返还房屋,出卖人返还价款;出卖人明知不能出卖仍缔约并事后以合同无效获利的,具有明显过错,对买受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及房屋增值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若买受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经批准,则合同一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