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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与分家析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农村房屋与其所占宅基地在权属上相互分离:房屋所有权归村民私人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则以一户一宅、身份性、无偿取得为特征。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则确立了一户一宅及面积限制。宅基地使用权因具有成员权属性,一般不得单独继承,也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让。

分家析产及继承中,宅基地上房屋作为合法财产可以继承。依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合法继承房屋的,在房屋存续期间可继续使用相应宅基地;但继承人非本集体成员的,不得翻建、扩建,房屋灭失后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家庭成员分家析产时,应区分房屋系家庭共同建造还是个人所有,共同共有的房屋可依《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请求人民法院按份额及实际使用情况判决。需注意宅基地不得作为遗产分割,涉及城镇户籍继承人的,还应遵守当地关于宅基地流转的政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