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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查封后能否继续出租收取租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债务人名下房屋因涉诉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但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为了获得收益,房屋所有权人在查封期间将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租金又应归谁享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被查封并不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房屋所有权人并未因此丧失所有权。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主要是限制房屋处分行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并不当然剥夺其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因此,房屋被查封后,所有权人原则上仍可以依法出租房屋并收取租金。但出租行为不得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也不得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出租属于恶意串通,通过签订长期低价租赁合同等方式故意降低房屋价值、阻碍拍卖或者逃避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审查其法律效力,并对妨碍执行的行为依法处理。

对于执行程序中已经产生的租金收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法采取冻结、扣押或者提取等执行措施,用于清偿债务。租金属于房屋产生的收益,并非当然由债务人自由处分。当执行措施已经覆盖租金收益时,债务人不得继续擅自支配。

房屋被查封并不意味着所有使用收益活动全部停止,但出租行为应兼顾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签订租赁合同前,应充分了解房屋查封状态及执行进展,避免因影响执行而引发新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