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能否设定居住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近年来,不少农村家庭希望通过设立居住权保障老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长期居住农村房屋。那么,宅基地上的房屋能否依法设立居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设立的客体是住宅,而农村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同样属于住宅的一种。现行法律并未排除依法取得产权的农村住宅设立居住权,只要设立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双方达成设立居住权协议,并依法办理居住权登记,原则上可以依法设立居住权。不过,居住权设立的是房屋使用权益,并不改变宅基地集体所有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居住权人取得的是居住使用房屋的权利,并不因此取得宅基地成员资格,也不能据此单独处分宅基地或者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权。
实践中,农村房屋设立居住权还可能受到当地不动产登记制度和登记条件的影响。如果当地尚未具备居住权登记办理条件,虽然双方签订协议,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协议本身并不足以产生居住权这一物权效力,当事人在设立前应充分了解当地登记政策和实际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