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房屋层数为三层但实际建造四层,第四层是否产生独立物权?确权时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房屋建成后,部分产权人为扩大使用面积,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自行加建楼层。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房屋为三层,而实际已经建成四层。发生买卖、继承或者确权纠纷时,第四层能否作为独立产权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司法实践中,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屋层数、建筑面积和权利范围,是确认房屋物权的重要依据。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加建形成的第四层,并不会因实际建成或者长期使用而当然取得独立物权,其是否能够依法确权,还应结合建设审批手续、规划许可、竣工验收等情况综合判断。如果第四层属于依法批准建设但因历史原因未及时办理登记,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在符合登记条件后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若第四层属于违法建设,则通常不能作为合法物权予以确认,也难以单独办理产权登记。在涉及继承、分割、买卖等纠纷时,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将违法建筑按照合法房屋进行产权处理,但对于建设成本、实际占有使用等民事利益,仍可能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房屋实际状况与登记信息不一致时,不宜简单依据现状判断产权范围。办理交易或者继承前,应核实不动产登记资料与规划审批手续是否一致,避免因违法建设影响产权认定及后续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