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期限届满而土地使用权未续期,地上房屋的权属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住宅建成后,房屋长期存在,而其占用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法定期限。如果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而尚未办理续期手续,地上房屋是否仍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房屋权属是否会因此发生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制度,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互依存,但二者属于不同性质的民事权利。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并不会导致房屋所有权当然消灭,也不会使房屋产权自动归国家或者其他主体所有。房屋所有权仍依法属于权利人,土地使用权则依据法律规定自动续期,保障房屋能够继续正常占有、使用和处分。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应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现实中,个别当事人误认为土地使用权到期意味着房屋产权终止,这与现行法律制度并不相符。尤其住宅房屋交易、继承、抵押过程中,不宜仅因土地使用权登记期限临近而否定房屋权利,具体仍应依据土地用途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