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时,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如何分离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父母在农村拥有宅基地房屋,子女已经迁入城市,不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父母去世后,子女还能否继承宅基地房屋?房屋继承后,宅基地使用权又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建造的农村房屋属于可以继承的遗产。虽然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但房屋所有权依法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依据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坚持房地一体原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也不能重新申请取得宅基地资格,但因依法继承房屋,可以在房屋存续期间依法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并基于房屋存在而继续使用相应宅基地。这种使用权来源于房屋继承,而并非重新取得宅基地成员资格。

需要区分的是,当房屋因自然灭失、拆除或者长期倒塌灭失后,继承人继续占有宅基地的法律基础随之消失。此时,宅基地原则上由农村集体依法收回,不再作为继承财产继续流转。

实践中,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房屋并不少见,但继承的是房屋,而不是宅基地资格。处理继承、翻建、拆迁补偿等事项时,应结合当地宅基地管理政策综合判断,避免误认为宅基地可以像普通建设用地一样自由继承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