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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妇女权益保障法》亦强调性别平等保护。但宅基地制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属性。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享有权益通常取决于其是否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是否实际参与家庭共同生活。若户籍未迁出且仍具成员资格,则可主张相应权益;若已丧失成员资格,则宅基地使用权可能受限,但对既有房屋及分家析产财产仍可能享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