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拆迁中违法建筑认定与补偿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宅基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拆迁时通常不予补偿,且可能被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包括未经审批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超出批准面积建设的部分,违反规划建设的附属设施等。认定违法建筑需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作出书面决定,告知农户陈述、申辩权利,程序违法的认定无效。
实践中,部分征收方将历史遗留、手续不全但符合 “一户一宅” 的房屋认定为违建,拒绝补偿,此做法不合理。对于 1983 年之前建设、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手续的房屋,拆迁时应按合法建筑补偿;1983 年之后建设、手续不全但符合规划的,可补办手续后按合法建筑补偿。农户对违建认定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收到违建认定文书后,农户不要消极应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收集房屋建设年代、历史使用证明等材料,佐证房屋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