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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与拆迁补偿衔接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受法律保护,退出后遇拆迁,原使用权人不再享有补偿权益。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允许进城落户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安置房置换或社保保障,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本村成员宅基地需求,或盘活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归村集体所有。

未退出宅基地的进城落户农民,拆迁时仍享有合法补偿权益。只要宅基地合法取得、房屋产权清晰,即便户籍迁出,拆迁时仍需支付房屋价值补偿与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实践中,部分地区对进城落户人员的宅基地补偿设置限制,或仅补偿房屋不补偿土地,此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农户可依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主张完整补偿,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户,可根据自身居住规划选择是否退出宅基地,无论作出何种选择,都要留存好宅基地相关权属凭证,为后续可能出现的拆迁补偿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