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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单独作为遗产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不属于遗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并因该房屋产权的合法转移而享有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实行一户一宅,宅基地使用权属于该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户内某个家庭成员死亡,如果户未消灭,此时并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宅基地使用权仍归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拥有。如果户已消灭,且该宅基地上无房屋的,该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成为家庭共有财产,也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给村民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上的房屋应符合居住属性。根据《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案涉宅基地房屋在坍塌后,虽然宅基地上有种植物及附属设施,但该房屋已丧失其应有的居住属性,其原占有的土地已不符合宅基地性质,根据宅基地的无偿使用性和地随房走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房屋坍塌后继承人无权继承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该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