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是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强调: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有着特定的身份条件限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和处分权,任何人都不能非法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宅基地。具有农村户口才能取得宅基地,城镇人口则不可以。《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违反规定将宅基地转让给城镇户口人员的行为无效。对于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该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时均知该协议为无效协议,仍进行宅基地买卖,故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村村民不可以将房屋出售给城镇居民和本集体组织成员之外的人,但可以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组织成员。然而,村民在出卖房屋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就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要慎重对待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因为一旦出卖后,就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