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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的土地能否有偿出让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建造住宅能否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只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无须办理征用手续。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出让尚无法律依据,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1)年龄未满20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