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悔式”诉讼:宅基地转让合同有效与否,不能由升值说了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在农村宅基地流转实践中,一种现象屡见不鲜:转让方在完成交易多年后,因土地价值飙升或面临拆迁,突然以“受让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转让未经集体同意”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宅基地。这类“反悔式”诉讼看似有法律依据,实则挑战了诚实信用原则与市场交易安全,其背后是利益驱动下的权利滥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与司法认定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司法实践,宅基地转让合同在以下情形下通常被认定为无效:
1.受让方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尤其是城镇居民,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转让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未履行法定程序;
3.受让方已有宅基地,违反“一户一宅”原则;
4.双方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法审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若确属上述情形,合同可能被判定无效。
二、合同无效≠无条件返还,不能让“投机者”得利
然而,合同被认定无效,并不意味着转让方可以“无成本”地收回宅基地。司法裁判不仅要依法,更要兼顾公平与诚信。
1.诚实信用原则应贯穿始终
若转让行为已履行多年,受让方已支付价款、投入资金建房并长期居住,转让方当时未提出异议,甚至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如今仅因土地升值而反悔,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民事主体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通过不当行为谋取非法利益。
2.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应合理分担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在宅基地转让中,若转让方明知受让方非本集体成员仍自愿签约,其过错明显。法院可判决合同无效,但同时应考虑受让方的信赖利益,由转让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甚至限制其返还请求权。
3.历史交易应“尊重事实、兼顾现实”
对于2000年代初甚至更早完成的交易,当时政策执行不严,交易普遍存在。若机械适用现行法律否定合同效力,将严重损害交易安全。多地法院在判例中明确:对历史形成的交易,应综合考虑交易时间、使用状况、双方过错等因素,不宜轻易判定无效。
三、典型案例的启示:14年后反悔,法院如何裁判?
以广东东莞一则案例为例((2021)粤1973民初7578号):李某于2007年将宅基地转让给非本村成员薛某,薛某支付款项后建房并居住长达14年。2021年李某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土地。法院审理认为,薛某非本集体成员,合同确属无效。但考虑到交易已完成多年,房屋由薛某合法建造并长期使用,若判令返还,将造成重大不公。最终,法院虽认定合同无效,但驳回了返还土地的请求,仅判决李某返还部分转让款,并由其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此案传递出明确信号:法律不保护“投机性反悔”。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必须结合诚信原则与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定。
四、制度完善建议:堵住“后悔权”漏洞
为避免类似纠纷,应从制度层面加以规范:
1.明确宅基地流转规则,推动试点地区探索跨集体流转、资格权认定等机制;
2.建立宅基地转让备案制度,强化程序合规性;
3.设定“合同无效请求权”的行使期限,防止权利滥用;
4.鼓励通过有偿退出、置换等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非简单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