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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在农村,宅基地承载着农民的居住权益,而当家庭面临财产分割时,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常常引发诸多疑问,尤其是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属性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鲜明的人身属性和福利性质。它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使用权。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或家庭仅拥有使用权。这种权利与特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紧密相连,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无法取得。

二、宅基地使用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财产,例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而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获得的,并非夫妻双方通过劳动、经营等方式所得。即使宅基地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获得,其本质仍属于集体资源,夫妻仅享有使用权。

不过,若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那么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对于房屋的分割可以遵循协商优先的原则,双方可自行协商确定房屋的归属及补偿方式。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如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等原则进行判决。此时,房屋的价值可能会涉及到夫妻财产分割,但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依然不能分割。

三、宅基地使用权与家庭共同财产的关系

在家庭共同财产的范畴中,宅基地使用权同样不能直接作为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家庭共同财产通常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然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是基于集体分配,而非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成果。

但如果家庭共同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了建设、修缮等投入,使得房屋具有了较高的价值,那么在家庭财产分割时,这部分投入所形成的房屋价值可以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进行考虑。比如,多个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建造了房屋,在分割时,应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等因素合理确定房屋权益的分配。

四、特殊情况下的考量

当夫妻一方或家庭成员中有人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在涉及宅基地及房屋的分割问题上会更加复杂。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若其有合法的权益,如通过婚姻关系共同建造或共同出资等,仍可主张相应的财产权益。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以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