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多宅”的合法性与处置路径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在我国农村,“一户多宅”现象普遍存在,其成因复杂,既有历史遗留问题,也有合法继承、家庭结构变化等正当原因。面对这一现实,是否“一刀切”地认定为违法并强制退出,还是应分类施策、尊重历史、兼顾公平?答案显然倾向于后者。当前法律政策框架下,因继承、与本集体成员合法交易、或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在多数情形下被认定为合法存在,并非一律强制拆除或收回,而是可以通过有偿使用、确权登记等方式予以保留和规范。
一、合法性的政策与法律依据
我国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即《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定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一户多宅”均属违法。根据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及司法实践,以下情形形成的多宅被明确视为合法:
1.因继承形成的多宅合法
农民合法继承父母或其他亲属的农村房屋,即取得房屋所有权。依据“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可同时取得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即使继承人本身已有宅基地,该继承行为仍受《民法典》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判例(2017最高法行申1126号)也明确,因继承形成的“多宅”不应被简单撤销。
2.与本集体成员合法交易形成的多宅合法
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依法转让宅基地及房屋,若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经集体同意并完成登记,该交易合法有效,受让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形成“一户多宅”亦属合法。需注意,此类交易严禁向城镇居民或外村村民转让。
3.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多宅可视为合法
对于1999年以前已建成、手续齐全、长期使用且未违反当时政策的“多宅”,多地采取“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态度,允许在确权登记中予以确认。部分地区还规定,若多处宅基地总面积未超过当地标准,可合并确权为“一宅”。
二、合法“一户多宅”的处置方式:非强制退出,重在规范管理
对于合法形成的“一户多宅”,国家政策导向并非“一律拆除”或“无偿收回”,而是鼓励通过以下方式分类处理,兼顾农民权益与土地集约利用:
1.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国家鼓励农户在自愿前提下退出多余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给予一次性补偿。这既盘活了闲置土地,又保障了农户利益。多地已开展试点,退出补偿标准根据宅基地位置、面积、地上建筑等情况综合评估。
2.有偿使用制度
部分地区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政策,对超出标准面积或多占宅基地的农户,按年缴纳使用费。农户可通过缴费方式合法保留多宅,费用用于村集体公共建设。此举既避免了强制拆除的矛盾,又体现了“谁使用、谁付费”的公平原则。
3.确权登记,明确权属
对合法“一户多宅”,可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注明“继承取得”“内部转让”或“历史形成”等来源,赋予其法律效力。确权后,房屋可依法出租、抵押,但不得擅自翻建、扩建,且房屋灭失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4.纳入村庄规划统筹调整
结合乡村振兴、人居环境整治等政策,对合法多宅进行统一规划,鼓励农户将闲置房屋用于发展民宿、仓储、乡村产业等,实现资产盘活。
三、需警惕的边界:合法不等于无限制
尽管上述“一户多宅”被认定为合法,但其权利仍受严格限制:
-非本集体成员继承的房屋,不能翻建、扩建,房屋倒塌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严禁用于商业开发或出售给非集体成员;
-拆迁补偿以房屋价值为主,宅基地补偿归集体,但继承人可获得房屋部分的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