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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郊村庄“宅改创”:经营性开发的边界与法律定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近年来,随着城乡融合加速,一些靠近城市的村庄开始将连片闲置的宅基地和农房进行整体改造,打造共享办公空间、设计师工作室、文创产业园等新型业态。这类项目不仅盘活了沉睡资源,也催生了“乡村+创意”“乡村+科技”的新经济形态。然而,这种远超传统“居住”或“农家乐”功能的利用方式,是否触及了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的政策红线?其法律性质应如何界定?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还是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是否突破政策红线?关键在于“用途”与“主体”

国家明令“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其核心目的在于防止城市资本变相圈地、侵占农村集体土地、损害农民利益。这一政策红线的实质是防止宅基地非农化、非集体化、非公益化。

而当前城郊村庄的改造项目,若具备以下特征,则并未必然突破政策红线:

-改造主体为村集体或本地农户:项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农民以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参与,而非由外来资本独资建设私人会所;

-用途服务于创新创业和公共服务:用于文创、设计、电商等轻资产产业,具有带动就业、促进乡村振兴的公共属性;

-未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土地仍属集体所有,农民宅基地资格权未被剥夺,房屋仍以原农户名义登记或合作运营;

-建筑形态与规模合理:未大拆大建、未形成封闭式高档会所或别墅群,保持乡村风貌与开放性。

因此,这类项目若在合规框架下推进,属于对闲置资源的集约化、产业化利用,与“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有本质区别,不应被“一刀切”禁止。

二、法律定性:属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畴

从法律性质看,此类改造项目应定性为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与再利用,而非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理由如下:

1.土地性质未变:所用土地仍为宅基地,未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如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定;

2.权利基础仍为农户使用权:改造基于农户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通过出租、合作等方式实现使用权流转,符合“鼓励盘活闲置宅基地”的政策导向;

3.流转方式为“三权分置”下的使用权放活:在坚持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户资格权的前提下,放活使用权,允许其用于符合规划的经营性用途,是当前改革的重要方向。

但需强调:这种流转仍受“一户一宅”“面积标准”“非农建设限制”等约束,且经营用途需经乡镇政府审批,纳入村庄规划和产业引导目录。

三、合规路径:在政策框架内创新,避免“越界”风险

为确保此类项目合法可持续,应遵循以下路径:

1.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村集体主导规划,农户自愿参与,收益共享,防止“资本下乡圈地”;

2.履行审批程序:改造方案须经村民会议同意,报乡镇政府备案,涉及建筑翻建的需取得规划许可;

3.控制经营强度:避免大规模商业开发,限制高密度、高能耗产业入驻,保持乡村生态与文化本底;

4.探索“负面清单+正面引导”管理:地方政府可出台细则,明确允许的产业类型、建筑风貌、运营模式,既鼓励创新,又防范风险。

四、未来展望:推动制度供给,为“宅改创”正名

当前,许多地方已出现“艺术乡建”“数字乡村工坊”等成功案例,亟需从国家层面明确政策边界,推动“宅基地使用权可依法用于符合规定的经营性用途”的制度设计。可考虑:

-在试点地区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有条件用于文创、科创等轻资产产业;

-探索“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联动改造模式,对连片区域依法调整用途;

-建立“乡村产业用地”分类管理机制,为城乡融合新业态提供合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