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数字孪生体”:数据权属之问与农民权益守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随着宅基地和农房确权登记、流转交易平台建设的全面推进,大量高精度的空间地理信息、权属信息、农户身份信息被系统采集,形成了涵盖“地、房、人、权”的宅基地“数字孪生体”。这些数据不仅为土地管理、乡村振兴和数字治理提供了坚实支撑,更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与社会价值。然而,一个关键问题随之浮现:这些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归谁?是投入资源的政府、提供技术的技术公司,还是作为权利主体的农户与村集体?数据价值如何公平分配?又如何防止农户信息被滥用或泄露?这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制度设计与权利正义的深层命题。
一、数据权属:权利主体应归农户与村集体
宅基地数据的核心是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以及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这些数据并非“无主资源”,而是依附于具体权利主体的衍生性信息资产。因此,数据的原始权利应归属于农户和村集体。政府和技术公司是数据的采集者、处理者和管理者,而非所有者。
-所有权:数据所承载的权利来源于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因此数据的“源头所有权”应归权利主体。
-使用权:政府为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如规划、确权、执法)可依法使用数据;技术公司仅在授权范围内用于系统建设与运维。
-收益权:若数据经脱敏、整合后用于市场分析、金融产品设计、政策模拟等产生经济价值,其收益应向权利主体倾斜,建立“数据分红”机制。
二、价值分配:构建“谁贡献、谁受益”的共享机制
数据价值的产生,离不开农户的土地权利和村集体的组织支持。因此,数据商业化利用的收益分配应体现公平原则:
1.建立数据收益反哺机制:通过流转平台交易数据、提供信息服务等产生的收益,应按比例返还村集体或用于本村基础设施建设。
2.探索“数据合作社”模式:由村集体牵头成立数据管理组织,统一授权、监管和分配数据使用收益,增强农户议价能力。
3.政府主导公益性使用:用于宏观政策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等公共用途的数据使用,应坚持非营利性,避免变相剥夺农民权益。
三、数据安全:筑牢农户信息保护的“防火墙”
农户身份信息、住房位置、土地面积等数据高度敏感,一旦泄露或滥用,可能引发诈骗、非法测绘、土地争夺等风险。必须建立全链条保护机制:
1.分级分类管理:对数据进行分级,原始高精度数据严格保密,公开数据须经脱敏处理,避免暴露农户隐私。
2.明确授权机制:任何单位使用涉及农户个人的信息,必须经农户书面同意,并明确使用范围与期限。
3.强化技术防护:采用加密存储、访问控制、操作留痕等技术手段,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或篡改。
4.健全法律责任:对非法采集、买卖、泄露宅基地数据的行为,依法追责,形成有效震慑。
四、制度建议:推动数据权属立法与农民赋权
当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农村数据权属法律。建议:
1.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修订中,增加“农村土地数据权利”条款,明确农户对宅基地相关数据的知情权、同意权、收益权;
2.制定《农村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规范数据采集、使用、共享与交易;
3.推动“数字乡村”建设中引入“数据信托”理念,由第三方机构受托管理数据,保障农民长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