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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超面积确权:登记“合法面积”,但超标部分也要“留痕”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近年来,随着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全面推进,一个普遍而现实的问题浮出水面:大量宅基地的实际使用面积超过了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面对这一历史遗留与现实需求交织的复杂情况,确权登记如何操作?是只登记合法面积,还是对超标部分也予以记录?答案是:依法登记标准面积,同时对超标部分在权属证书中明确标注,实现“既承认现实,又严守底线”。

一、确权原则:依法依规,严守“一户一宅”与面积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一规定是确权登记的基本遵循。因此,在正式的土地权利登记中,登记机构只能对符合当地政策标准的面积予以确权发证,即“合法面积”部分。这部分面积将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作为法律承认的土地使用权范围。

这意味着,如果某户宅基地批准面积为160平方米,而实际占地200平方米,那么在确权登记时,只有160平方米被正式确认为合法使用权面积,其余40平方米不被纳入法定权利范围。

二、超标部分:不确权但可“标注”,体现历史与现实的平衡

虽然超标部分不能获得法律上的“确权”,但并不意味着它被完全“无视”。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及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精神,对于历史上形成的超面积使用,确权登记时采取“备注登记”方式:

-在不动产登记簿和土地证书的“附记栏”中注明:“该宗地实际使用面积XXX平方米,其中超标准面积XXX平方米”;

-超标部分不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不作为权利主张依据;

-但承认其事实存在,为后续管理、拆迁补偿、分户建房等提供依据。

这种“登记+标注”模式,既维护了土地管理的严肃性,又尊重了农村长期形成的居住现实,体现了政策的温度与灵活性。

三、分阶段处理:历史问题,分类认定

针对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超面积使用,政策采取“分阶段、区别对待”的原则:

1.1982年以前: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前建成的房屋,即使面积超标,只要未翻建、改建,可按实际使用面积暂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1982年至1987年之间:超标部分如已按当时政策处理,可纳入确权范围;未处理的,需补办手续或缴纳有偿使用费;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未经批准的超占面积,原则上不予确权,仅在登记簿中注明,待今后拆迁、翻建时按标准重新核定。

四、未来影响:超标部分面临限制与调整

虽然超标部分被“记录在案”,但其权利受限明显:

-不得扩建、翻建:若未来申请翻建,必须按标准面积审批,超标部分需拆除或退还原集体;

-拆迁补偿可能打折:在征地拆迁中,未确权的超标面积通常不享受全额补偿,仅按建筑成本或附属物标准酌情补偿;

-无法抵押、流转:超标部分不能作为合法产权进行抵押贷款或入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