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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自愿退出:筑牢“自愿”防线,守护农民真实意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成为盘活农村闲置土地、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然而,在实践推进中,“自愿”二字虽被反复强调,却仍面临被异化的风险——一些地方出现以“腾退奖励”“限期退出”等方式变相施压,导致农民“被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现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如何真正保障农民的自主选择权,防止“自愿”沦为形式,成为改革成败的关键。

一、“自愿”是底线,更是红线

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承载着居住保障、情感归属和返乡退路等多重功能。中央三令五申:宅基地退出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严禁强迫农民“上楼”,严禁以退出宅基地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这一要求不仅是政策底线,更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四个禁止”,其中就包括“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民搬迁退出宅基地”。农业农村部也多次强调,退出必须建立在农户知情、同意、参与的基础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干预。

二、“被自愿”为何频发?

尽管政策层层加码,但“被自愿”现象仍时有发生,其背后动因复杂:

1.地方土地财政驱动:部分地方政府为获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加快土地流转,将宅基地退出纳入考核任务,层层下压至乡镇和村集体。

2.村集体主导失序:个别村“两委”在缺乏充分民主程序的情况下,以“多数决”或“代表签字”代替全体农户意愿,甚至代签协议。

3.信息不对称与认知偏差:部分农民对退出后果认识不足,误以为“不退就吃亏”,在宣传引导不充分的情况下仓促决定。

三、筑牢“自愿”防线的三大关键

要真正实现“自愿退出”,必须从制度设计、程序规范和权益保障三方面协同发力:

1.程序透明:落实“三公开一签字”

退出全过程应做到“政策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并严格执行农户书面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制度。任何退出必须基于农户主动提交的书面申请,杜绝“代签”“冒签”。

2.强化参与权与监督权

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机制,退出方案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鼓励设立村民监督小组,对退出过程全程监督。

3.健全退出后悔机制

对于“暂时性退出”或保留资格权的模式,应明确农户在一定期限内(如5-10年)可申请收回使用权。对于“永久退出”,应明确其不可逆性,并在签约前进行风险告知和法律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