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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甲与胡某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廖某甲与胡某甲均系北京市密云区某镇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6年5月,双方签订《地契》,约定胡某甲将其位于该村的一处闲置宅基地(原房屋已拆除,面积约350㎡)转让给廖某甲,转让款为1.8万元,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廖某甲支付了全部款项,胡某甲交付了宅基地,廖某甲在该地块四周砌筑围墙并种植林木,此后一直闲置未建房。2025年,该地块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廖某甲主张胡某甲已领取该地块的征收补偿款,要求确认《地契》无效并返还转让款,双方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胡某甲辩称交易早已完成,合同有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甲与胡某甲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双方签订的《地契》合法有效,双方已履行完毕,廖某甲在合同履行近二十年后主张无效并要求返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同村村民之间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引发的合同效力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认定。首先,依据《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该规定系管理性规定,旨在限制一户多宅,并不禁止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廖某甲与胡某甲均系同村村民,双方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未损害集体公共利益,亦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有效。其次,合同于2006年签订并履行完毕,廖某甲支付价款、胡某甲交付土地,双方权利义务已终止,廖某甲在近二十年后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转让款,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有悖交易稳定。再次,廖某甲主张胡某甲已领取征收补偿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本案提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法有效,受让人不能因土地被征收而反悔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合同生效)、第六十条(合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款(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第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法律适用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不得在合同履行多年后反悔主张无效。法院据此驳回廖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