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甲与胡某乙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胡某甲与胡某乙系同村邻居,两户宅基地东西相邻(胡某甲居东、胡某乙居西),中间共用一道山墙。2010年,胡某乙新建楼房时使用胡某甲原有墙体作为基础建造二楼,后胡某甲翻建时亦使用胡某乙所建墙体,双方经协商签订协议,胡某甲向胡某乙支付共用山墙补偿款3000元。2023年11月,胡某乙在房屋东南侧建设院落围墙时,胡某甲在场未提出异议。2025年2月,胡某乙将胡某甲在共用山墙顶部所建的隔离墙体部分拆除,拆除过程中造成胡某甲院内仓库房顶及水池损坏。胡某甲起诉要求清除围墙附属物并返还宅基地、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甲对围墙建设曾予认可,驳回清除围墙诉请;胡某乙拆除隔离墙体造成损害有过错,酌定赔偿1500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相邻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涉及共用墙体使用及相邻方过错的认定。首先,关于胡某乙所建院落围墙是否侵占胡某甲宅基地,胡某甲在2023年胡某乙施工时在场未提异议,应视为对围墙位置的事后认可,现主张清除缺乏依据。其次,共用山墙经双方协议明确为共同使用,胡某甲在墙体顶部加建隔离墙系为安全考虑,未侵犯胡某乙权益,胡某乙强行拆除该墙体并造成附带财产损失,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定赔偿1500元,兼顾了损失实际情况和举证困难,处理合理。本案提示,相邻纠纷中一方对对方施工未提异议且事后认可的,再行主张排除妨害难以获支持;但拆除行为造成实际损害的,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保护途径)、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内容),以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过错责任原则)。依据上述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据此判决驳回清除围墙诉请,支持财产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