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甲与赵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甲与赵某乙系亲兄弟,二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镇某村的宅基地原为父母所有。1985年经父母主持分家,将老宅分为南北两院,赵某甲居北、赵某乙居南,双方均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赵某甲于2014年翻建房屋,赵某乙于2017年在自家场院内新建厕所及后门。赵某甲主张赵某乙所建厕所及后门侵占其宅基地范围,要求拆除并返还相应面积(厕所长8.1米、宽1米;后门北侧长3.9米、宽7米)。赵某乙辩称争议位置在其自家场院内,系其原有房屋倒塌后翻建,未侵占赵某甲宅基地。经现场勘验,争议位置位于赵某甲房屋滴水线外、赵某乙场院范围内。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甲未能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有效权属证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地块属于其宅基地范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亲兄弟间因宅基地界限争议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原告能否举证证明被告所建附属设施侵占其宅基地使用权范围。首先,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主张权利被侵害的一方,应当首先证明自己对争议地块享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本案中,赵某甲虽主张争议位置属其宅基地,但未能提交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权属文件,仅凭分家口头约定难以作为确权依据。其次,根据现场勘验,赵某乙所建厕所及后门位于赵某甲房屋滴水线之外、赵某乙自家场院之内,且该状态已持续多年,赵某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修建围墙时已明确主张权利。再次,双方均未办理宅基地变更登记,权属界限未经法定确认,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宜径行认定侵权成立。本案提示,宅基地使用权争议中,主张权利的一方应提供权属证书或经政府部门确权的文件,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要求对轻微妨害应予适度包容。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第二百三十七条(恢复原状请求权)、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定义)、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举证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能后果)。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主张被告侵占宅基地的原告,应当证明其对该地块享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据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