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村民间农村房屋买卖,无村委会盖章不影响合同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卖方早年通过合法交易取得涉案村集体宅院及房屋,后续自行翻建、改造院内房屋。多年后,卖方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买方签订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协议,约定整体转让涉案宅院,交易价款明确,并有多名同村村民现场见证签字。合同签订后,买方足额付清购房款,卖方完成房屋交付,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后卖方以协议未经村委会盖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双方协商未果,买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内容合法有效,被告当庭认可原告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价值在于明确同村村民内部农村房屋买卖效力认定标准,村委会盖章并非合同生效法定要件。农村宅基地流转限制的核心目的,是禁止集体土地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人员流转,损害集体公共利益。本案买卖双方均为同一村集体成员,交易主体适格,未突破宅基地流转规制。
双方交易系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有村民见证、钱款两清、房屋交付履行完毕,具备完整交易事实。村委会盖章属于村级备案管理性程序,并非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必备条件,不能以此否定合法有效的交易行为。该判决稳定了本村村民间房屋交易秩序,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杜绝出卖方事后恶意反悔牟利。
三、法条依据
1. 合同生效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现行法律未规定农村村民内部房屋买卖需村委会盖章生效。
2. 民事行为有效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 农村宅基地权属与流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仅禁止向集体外人员流转,不限制集体内部合法交易。
4. 民法典时间效力适用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