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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村集体经济成员无权享有宅基地拆迁权益,仅可继承地上房屋残值补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宅院原为家庭共有老宅,早年经生效判决确认由原告、被继承人夫妻共同所有。后续院内厢房被拆除,家庭成员另行新建房屋。原告早年将户籍迁出村落并转为非农户口,不再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涉案宅院后续被纳入棚户区改造拆迁范围,拆迁确权及安置对象仅认定被告家庭成员,相关拆迁协议、回迁购房合同均由被告方签署。原告起诉主张享有回迁房屋合同权益,并要求分割大额拆迁补偿款。法院结合户籍性质、建房贡献、拆迁安置政策,认定原告无宅基地安置资格,仅酌情支持其原有旧房残值继承份额。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宅基地拆迁身份权益与地上房屋遗产权益相区分,非农户籍人员丧失宅基地安置资格,仅可继承地上建筑物残值补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人身依附性,仅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原告户籍迁出且转为非农户口,不符合拆迁安置人员认定标准,无权主张宅基地区位补偿、回迁安置房等身份性拆迁利益。

但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属于私人合法财产,可依法继承。原告作为老宅原始共有人及法定继承人,对早年旧房享有财产份额。结合原告长期未居住、未修缮房屋、对后期新建房屋无贡献等事实,法院酌情核定其房屋重置、附属物补偿份额,既严守宅基地专属流转规则,又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继承权益,实现身份权益与财产继承权益的精准划分。

三、法条依据

1. 遗产范围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不属于可继承遗产,仅地上房屋残值可继承。

2. 法定继承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被继承人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

3. 法定继承人均分与酌情分配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 举证责任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5. 农村宅基地权属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非农户籍人员不享有本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对应安置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