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取得拆迁安置房源自家庭老宅分户安置,未析产前不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登记结婚并生育多名子女,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父母名下的农村宅基地院落遇拆迁,以家庭分户方式将部分拆迁权益安置至被告名下,案涉安置房于婚内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时,因涉案房屋涉及案外第三人权益,未作分割处理。离婚后,原告起诉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予以分割。经查,涉案房屋系老宅家庭拆迁分户安置所得,属于家庭整体拆迁利益范畴,拆迁权益包含多名家庭成员份额,且各方未进行析产确权,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婚内登记一方名下的拆迁安置房,若源自婚前家庭老宅拆迁、属于家庭分户安置利益,在未完成家庭析产前,不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享有权益,老宅拆迁安置利益归属于全部家庭成员,并非单纯的夫妻婚内财产增值。案涉房屋虽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确权登记,但财产本源为被告父母老宅权益,承载全体家庭成员安置利益。
此前多轮诉讼仅确认被告单方赠与亲属的行为无效,仅厘清合同效力,未对房屋物权及家庭内部份额作出最终确权。在家庭共有权属不明、未完成析产分割的前提下,无法直接剥离出独立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原告直接主张离婚分割房屋,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明确了家事审判规则:家庭拆迁安置房分割,需先析清家庭共有份额,再处理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三、法条依据
1. 不动产共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涉案房屋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范畴,并非当然的夫妻共有财产。
2. 共同共有权利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家庭共同共有财产需全体共有人协商或经司法析产后,方可划分个人及夫妻份额。
3.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房屋并非夫妻婚内出资、收益购置,不属于典型夫妻共同财产。
4. 民事诉讼举证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能举证证明主张的,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