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申请拆迁困难补助、村委会盖章确认,构成有效合同应依约付款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村启动旧村改造拆迁项目期间,村民因家庭无稳定收入、拆迁后丧失租房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向当地村委会提交书面困难补助申请。村委会审核后盖章同意向村民发放20万元拆迁困难补助。后续二被告互相推诿,村委会主张补助款项应由项目开发公司承担,开发公司以补助不在拆迁细则范围内、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支付,各方均未向村民发放补助款项。村民多次追偿无果后诉至法院,主张二被告连带支付困难补助款项。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村民书面申请+村委会盖章审核同意,构成完整的要约、承诺民事合同关系,对村委会具有专属约束力。民事合同订立不限于制式协议,合法有效的要约与承诺即可成立有效合同。村民提交补助申请书属于明确要约,村委会盖章确认补助金额,作出同意给付的承诺,双方补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合同具有相对性,案涉补助合意仅发生在村民与村委会之间,项目开发公司并非合同缔约主体。政府文件、同类补助案例及项目资金来源,均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为非缔约主体设定义务。村委会以资金应由第三方承担为由拒付,属于内部权责争议,不得对抗善意村民,法院据此判令村委会单独承担付款责任,厘清了拆迁补助纠纷的合同主体责任边界。
三、法条依据
1. 合同效力与约束力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补助合同仅约束村民与村委会。
2. 合同订立方式(要约、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书面申请为要约,村委会盖章同意为有效承诺,合同依法成立。
3. 要约生效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村民补助申请内容明确,符合要约法定要件。
4. 合同全面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村委会作出补助承诺后,应当依约足额履行付款义务。
5. 民事诉讼举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抗辩无需付款却无有效依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