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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区分宅基地户内权益与地上物遗产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祖辈夫妻二人早年在村内修建两处宅院,养育四名子女,二人均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相继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未进行分家析产。涉案宅院于1993年确权登记在非农户籍的长子名下,后续由长子一家长期居住、翻建房屋。2023年涉案宅院启动腾退拆迁,产生数百万元拆迁补偿及安置权益。其余子女主张涉案院落为祖辈遗产,要求均分四分之一拆迁补偿款。被告长子一家辩称院落确权后归己方所有,拆迁利益与其他兄弟姐妹无关,双方诉至法院引发继承、分家析产纠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精准拆分拆迁补偿性质,区分宅基地资格权益与地上物遗产权益,是农村拆迁继承纠纷的典型裁判标准。首先,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专属身份性与户内共有属性,涉案宅基地确权登记在被告家庭名下,户内安置人员为被告家庭成员,因此宅基地区位补偿、搬迁奖励、安置权益等依附宅基地资格的补偿,专属现户内成员享有,不属于祖辈遗产。

其次,案涉核心房屋由祖辈与被告共同建设,祖辈离世后,其享有的房屋份额属于合法遗产,由四名子女法定继承、平均分割。法院明确仅有地上物结构、装修附属物补偿可作为遗产分割,其余政策性、身份性补偿不予分割,既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遗产权益,也尊重了宅基地确权效力与户内安置政策,兼顾法理与农村民俗。

三、法条依据

1. 所有权人财产权益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合法建设的房屋地上物属于所有权人财产,可依法继承分割。

2. 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祖辈合法建造的房屋属于私人合法财产,可作为遗产继承。

3. 共有财产分割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4. 宅基地使用权专属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具有人身依附性,不属于可继承遗产。

5.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举证不能的,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6. 缺席审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