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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迁补偿区分户内资格与地上物权属分割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祖辈夫妻二人早年获批村内宅基地并建房,养育多名子女,部分子女早年送养、部分子女长期分户居住。祖辈先后离世,案涉宅基地未办理权属登记,2000年由孙辈家庭全额翻建房屋并长期居住。2023年涉案院落拆迁,孙辈作为签约人领取千万余元拆迁补偿款。祖辈女儿主张全部补偿款为祖辈遗产,要求全额归属祖辈并予以分割。被告及第三人辩称仅祖辈享有少量安置份额,其余补偿归实际建房居住人所有。法院区分补偿款项性质,依法核定祖辈遗留的合法补偿份额。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拆迁补偿款按性质拆分、区分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物所有权归属,是农村宅基地继承纠纷的典型裁判思路。首先,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户内全体在册农业人口,离世人员使用权由户内成员吸收,不产生继承效力,故已故祖辈不享有宅基地基础使用权份额。其次,地上房屋由被告家庭全额出资翻建,祖辈无出资出力记录,房屋重置、装修、搬迁奖励等依附地上物权的补偿,归实际建房人所有,不属于祖辈遗产。

同时,法院明确安置类补偿按在册安置人数均分的规则,区位补偿、安置补助、放弃安置补偿、周转费等基于户籍、安置资格产生的权益,属于在世在册安置人员共有,祖辈仅享有对应人均份额。本案厘清了农村拆迁中“房屋归建设人、宅基地权益归现户内成员、安置利益按人头分配”的裁判边界,杜绝单纯以老宅原始审批、户籍挂靠认定遗产范围的片面情形。

三、法条依据

1. 民事财产权益保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合法建房、实际居住人依法享有地上物对应的拆迁补偿权益。

2. 宅基地使用权户内共有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归户内在册成员共同享有,自然人死亡后丧失使用权主体资格。

3. 遗产范围法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不属于可继承遗产范围。

4.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地上物及全部拆迁款为祖辈遗产,无出资、建房证据佐证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