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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未交付抵扣购房款 拆迁补偿利益暂不予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同村亲属,涉案两处宅院历经多次审批、翻建,早年部分房屋曾经公证赠与并由生效判决确认有效。2023年两处宅院纳入腾退范围,协议核定安置人口共十二人,总补偿款项抵扣安置房预购款后,剩余两百余万元补偿款待分配。七名在册安置共居人主张分割剩余拆迁补偿利益,被告方辩称已支付部分周转费用,剩余补偿与原告无关。因涉案安置房屋尚未建成交付,购房抵扣金额、最终安置面积尚不明确,各方就补偿分配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腾退补偿利益。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拆迁补偿与安置房权益具有整体性,未交付房屋对应的抵扣款项未明确的,法院暂不分割补偿余款。腾退补偿款并非独立财产,其中部分款项已预先抵扣安置房购房款,安置房屋尚未交付、最终价款未结算、权益未固定,整体财产分割条件未成就。若单方单独分割剩余现金补偿,会割裂安置房屋与货币补偿的整体权益,极易造成当事人利益失衡、后续权属争议。

同时法院认可在册共居安置人依法享有对应拆迁安置利益,但明确财产分割需以财产状态确定、权利义务清晰为前提。本案不否定原告的合法安置权益,仅因客观条件未成就驳回本次分割诉求,当事人可待安置房屋实际交付、购房款项最终结算后,另行整体起诉分割全部拆迁补偿及安置权益,兼顾各方权益与裁判稳定性。

三、法条依据

1. 全面履行与诚信履约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拆迁安置协议项下补偿、购房、安置权益属于整体合同权益,需整体结算处理。

2.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在财产分割条件未成就时主张分割,缺乏事实基础。

3. 未确权不动产分割司法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则可适用于家庭分家析产纠纷,未交付、未确权的安置房产及关联补偿利益暂不予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