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合同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农户户主早年获批村内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后户主于2008年病逝,其配偶及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2002年,户主与外村村民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涉案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作价出售,买方全额支付购房款并长期占有使用房屋。多年后,户主继承人以买方并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受让宅基地房屋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买方抗辩认为卖方时隔二十余年反悔违背诚信原则,诉求不应支持。法院依据宅基地专属属性及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确认涉案买卖协议无效。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义为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严格适用身份专属原则,跨集体主体交易一律无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与福利性,仅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禁止对外流转。房屋与宅基地遵循房地一体原则,出售房屋必然一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外村村民受让房屋的行为,实质变相取得集体宅基地权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村集体公共利益,案涉买卖合同自始无效。
同时本案明确,合同效力认定不受诉讼时效、诚信原则抗辩约束。即便交易完成二十余年、买方长期占有使用、卖方事后反悔,因合同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于绝对无效情形,当事人诚信抗辩不能对抗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后,双方可就购房款返还、房屋修缮添附损失、腾退事宜另行依法主张权利。
三、法条依据
1.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农村宅基地权属与流转限制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 宅基地使用权专属使用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 时间效力适用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