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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签署合法分家协议且实际履行 后续法定继承主张不予支持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村院宅基地及原有房屋为夫妻婚内获批建设,登记于男方名下,男方去世后未留遗嘱。其配偶与两名子女于2010年在村干部见证下签订书面分家协议,对院内全部房屋权属作出明确分割,各方签字确认并长期实际履行。后儿子另行订立自书遗嘱,将自身分得房屋份额指定由配偶单独继承。多年后母亲以法定继承为由,主张重新分割涉案宅院房屋,引发继承纠纷诉至法院。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全体家庭成员自愿签署、内容合法且长期实际履行的分家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案涉分家协议系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各方多年依约占有、使用对应房屋,财产分割状态已稳定。被继承人儿子所立自书遗嘱,虽对方存疑,但无相反证据推翻,合法有效,其个人房屋份额应由其配偶继承。母亲再行主张法定继承分割房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分割优先遵从被继承人生前合法处分行为及家庭成员有效财产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法定形式且无相反证据推翻的,依法认定有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法有效的分家协议属于家庭财产分割合意,全体家庭成员应当恪守履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未能提交充分证据反驳对方有效协议及遗嘱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