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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迁利益区分地上物继承与户内专属权益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宅基地及原始房屋由祖辈夫妻早年修建,二人去世前未订立遗嘱、未分割房产。子女成年后陆续搬离老宅,仅一名子女长期居住、后续参与翻建房屋。1993年宅基地确权登记在非农户籍的留守子女名下。2023年涉案院落拆迁,产生数百万元拆迁补偿及安置权益。其他子女主张按法定继承均分全部拆迁款项。法院区分拆迁利益性质,仅祖辈遗留地上物补偿可继承,宅基地区位补偿、各类搬迁奖励、安置权益专属户内现居住成员,仅支持原告分割少量地上物补偿款。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拆迁补偿利益需分项区分权属,严格划分可继承遗产与户内专属安置权益。宅基地区位补偿、搬迁奖励、周转补助、安置房屋等权益具有人身依附性与居住保障属性,专属拆迁时在册户内安置人员,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仅有祖辈遗留的房屋建筑、附属物补偿属于遗产,可由法定继承人依法分割。同时,长期留守、出资建房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早已搬离、另行取得宅基地的继承人仅可继承少量地上物份额,契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可依法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具备户内专属、人身依附属性,不得单独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父母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遗留的房屋等合法财产,可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