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早年合意变更拆迁安置房权益 嗣后起诉分家继承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老年夫妻原有村内宅基地院落,早年经家庭分院分为两处院落,分别对应不同家庭成员。院落拆迁后,以老先生名义签订拆迁协议,取得两套回迁安置房购房权益。夫妻二人共同出具产权变更承诺书,自愿将两套房屋对应合同权益分别变更登记至孙辈二人名下。配偶去世多年后,老先生主张涉案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半数属于配偶遗产,起诉要求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由其取得房屋权益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此前当事人多次起诉撤销变更承诺均被生效判决驳回。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被继承人生前已自愿处分自身拆迁安置权益,去世后无遗留对应财产权益的,继承人无权再行主张法定继承与分家析产。案涉安置房权益源于老宅拆迁,虽含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但配偶生前已与老先生共同通过书面承诺方式完成权益处分,明确将房屋合同权益归孙辈享有,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被继承人去世时,已无涉案房屋相关财产权益可供继承。同时结合多轮生效裁判结论,原告重复主张分割继承缺乏事实基础,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请,并确认实际受让人的房屋合同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仅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属于遗产,可依法发生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权益的合法处分行为具有约束力,权利人有权在生前依法处置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限于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生前已合法处分的财产,不再属于遗产范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能需承担败诉法律后果。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