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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配偶长期扶养逝者可多分遗产 亲生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少分遗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早年离婚,经法院判决取得涉案宅院五间北房的单独所有权。被继承人与女方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二人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女方全程照料被继承人生前起居、操办身后事宜,并多次修缮案涉房屋。被继承人未订立遗嘱,其父母早已离世,法定继承人为事实婚姻配偶与离异所生女儿。女儿自幼随母亲在外生活,仅偶尔短期探望,长期未尽赡养扶助义务。双方就房屋继承分割产生争议,诉至法院,女方主张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遗产,且房屋不宜整体分割,最终法院结合赡养贡献差异对房屋进行实物分割。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法定继承以均等分割为原则,以赡养贡献大小差异化分配为补充,长期共同生活、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依法多分,有继承资格但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依法少分遗产。本案中,女方与被继承人成立合法事实婚姻,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多年陪伴、照料逝者、修缮房屋,履行主要扶养义务。子女虽属法定继承人,但长期未共同生活、未尽赡养义务,依法应当少分。法院结合房屋实际使用现状、居住贡献、赡养付出,采用实物分割方式划分遗产,既尊重法定继承规则,又契合权利义务对等及公序良俗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事实婚姻配偶、亲生子女均属于合法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未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本案房屋具备实物分割条件,法院采取实物分割方式处理合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