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拆迁补偿按户内安置人数分割 已故户籍人员享有对应安置权益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宅基地系早年村集体分配所得,后经家庭成员多次调换居住。2000年由晚辈家庭成员全额出资翻建房屋,长辈夫妇后期搬离该院落,未参与房屋建设与长期居住。2023年该院落拆迁,晚辈作为签约人取得千万余元拆迁补偿款,被安置人包含已去世的长辈。长辈子女主张全部拆迁款项为长辈遗产,诉至法院确权分割。法院查明地上物归出资建造的晚辈所有,仅按户内安置人数,确认已故长辈享有部分区位补偿、安置补助、放弃安置补助及周转补助权益。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户内全体在册安置人员共同享有,地上房屋补偿归实际出资建造人所有,拆迁利益需区分地上物权益与宅基地安置权益分别认定。已故人员户籍拆迁时在册,属于合法安置对象,依法享有对应安置类补偿权益;而已故人员不参与房屋建设、实际居住,无权分得地上物、搬迁奖励、经营损失等依附实际使用、建造行为的补偿款项。同时已故人员宅基地使用权随户吸收,不单独作为遗产继承,仅可分割专属个人安置补偿份额。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拆迁补偿权益应依据权利归属、出资贡献、安置资格依法分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个人财产,仅属于死者个人专属的拆迁安置份额可作为遗产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诉讼后果,无证据证明出资建房的,不得主张地上物补偿权益。
4.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使用权由户内在册成员共同享有,拆迁安置补助、区位补偿等权益按照合法安置人数均等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