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未交付不具备分割条件 法院暂驳回拆迁补偿款分割诉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两处院落为家庭老宅,历经多次审批翻建,早年家庭成员曾签订公证房屋赠与合同并经生效判决确认有效。2023年两处院落纳入腾退范围,认定安置人口共计12人,整体拆迁补偿款抵扣安置房购房款后,剩余两百余万元补偿余款待分配。部分安置家庭成员因补偿款分配分歧诉至法院,主张分割剩余拆迁补偿利益。被告辩称仅需向原告发放部分周转费用,其余补偿与原告无关。经查涉案安置房屋尚未交付,双方均同意不在本案中处理房屋安置利益。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拆迁补偿款与安置房权益紧密关联,安置房未交付、整体安置利益未最终确定时,单独分割货币补偿余款不具备条件。原告虽属于合法安置人口,依法享有对应拆迁安置利益,但本次拆迁补偿款项抵扣了大额安置房预购款项,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权益相互绑定、不可拆分。在安置房尚未交付、整体安置权益无法最终核算的情况下,单独分割剩余货币补偿款会导致家庭财产分割失衡、权利义务无法对等,法院据此驳回原告诉请,指引当事人待安置房交付后整体处理分割事宜。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财产分割需以财产权益明确、具备分割条件为前提。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处理家庭财产分割纠纷应兼顾整体权益,保障财产分割公平合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财产分割条件未成就时,相关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