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村村民购宅基地致合同无效 双方过错均分损失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外村购房者与本村村民家庭签订宅基地永久转让协议,支付购房款及邻里协调费用,受让宅基地后进场施工建设地基,使用对方提供红砖建房,并缴纳建筑垃圾清运费。施工期间因建房格局与周边村民产生纠纷,工程停滞。后购房者起诉主张协议无效,要求返还全款、利息并赔付建房损失;卖方当庭反诉,要求返还地块资料、恢复土地原状、赔付红砖及围墙损失。法院审理认定案涉宅基地跨村流转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整体无效,结合双方缔约过错,判定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并对双方合理诉求分别予以支持、驳回。
二、律师评议
本案典型裁判核心为农村宅基地仅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流转,对外转让协议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效,缔约双方均存在过错的,依法均分损失责任。卖方明知宅基地禁止对外流转仍对外出让,存在明显过错;买方非本村村民,未尽审慎审查义务,违规购置宅基地,亦存在过错。合同无效后适用返还财产、过错赔偿原则,已付房款依法全额返还,实际建房、协调费用等信赖损失按过错比例分担。同时,地块已形成地基施工现状,恢复原状会造成资源浪费,法院驳回恢复原状诉求,兼顾法律规则与社会经济效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农村宅基地仅限本村成员享有使用权,对外转让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仅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流转,禁止向非本村村民转让、出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佐证,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