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院拆迁分院签约不代表独占权益 综合贡献公平析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同一农村家庭成员,祖辈遗留一处家庭祖宅,原告夫妻早年出资建设老宅原有房屋,长期为家庭宅基地使用权人。案涉宅院遇征地拆迁,依据拆迁分院政策,被告家庭成员以个人名义分户签约,独享全部拆迁安置补偿及回迁房选购指标,并占有全部拆迁款项。二原告年老后主张分割家庭拆迁利益,要求确认特定回迁房合同权益归其所有,并分割剩余拆迁补偿款。被告以其为登记产权人、房屋后期由其翻建为由,主张独占全部拆迁利益,双方协商未果引发分家析产纠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拆迁分户签约、登记在部分家庭成员名下,不当然排除其他家庭成员的拆迁利益,宅基地拆迁权益按户籍资格、建房贡献、居住事实综合公平分割。宅基地使用权以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准,全体在册户籍成员均享有合法使用权及对应拆迁权益,不能由签约人单方独占。法院区分宅基地补偿与地上物补偿,对父母早年建房贡献予以酌情认定,保障老年家庭成员安置居住权益,依法确认二老人均50平方米回迁安置指标,同时结合居住、贡献事实,对无实际居住、未参与后期建设的部分奖励款项不予支持,兼顾家庭贡献与公平原则,规范农村家庭拆迁析产裁判尺度。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家庭宅基地拆迁利益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应结合贡献大小、生活需求公平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足的,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