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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残疾家庭成员涉拆迁析产 法院兼顾弱势权益酌情分割利益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原系夫妻,二人及婚生子均为智力残疾人员,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居住于村内宅基地宅院。案涉宅院2009年纳入拆迁腾退范围,一家三口均为在册安置人口,依法享有对应安置购房指标与拆迁补偿权益。拆迁共取得两套定向安置房及足额补偿款项,部分房屋对外出租产生收益。双方后期经法院调解离婚,因拆迁安置房权属、剩余补偿款及房屋租金分割产生争议,原告起诉主张专属房屋权益及对应财产分割。法院结合家庭成员残疾状况、收入能力、生活保障需求,酌情裁判财产分割方案。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多名残疾家庭成员共有拆迁利益分割,不机械均等分配,优先保障无收入、生活不能自理的弱势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兼顾各方实际情况酌情裁量。案涉拆迁安置利益属于全体被安置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各方均享有合法分割权利。考虑到未成年残疾子女无收入来源、需长期缴纳社保维持生活,虽原告享有安置指标,但不足以单独取得完整安置房,法院从残疾人权益保护角度,判决房屋归被告方所有,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足额补偿款及分割离婚后租金收益,兼顾法理、情理与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彰显司法温度。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残疾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法受平等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家庭拆迁安置利益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分割家庭财产时,应对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残疾家庭成员予以适度倾斜照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足的,承担相应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