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兄弟宅基地登记与实际使用不符 自愿置换协议合法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同村两名兄弟因早年家庭分家,形成宅基地权属登记与实际居住使用完全倒置的状态,二人长期各自占有、使用对方名下登记的宅院,并自行翻建、新建房屋及附属设施。后双方因宅院使用、公共通道、化粪池等相邻事宜产生矛盾,在亲属见证、居中调解下,自愿签订宅基地置换书面协议,明确宅基地权属归位、房屋产业归属、公共通道使用及拆迁补偿分配等事宜。后续一方对协议部分条款不予认可,双方就协议效力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协议合法有效。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宅基地置换及相邻关系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合法有效。案涉双方均为本村村民,具备宅基地合法使用主体资格,协议系家庭矛盾调解后自愿签署,有亲属见证佐证,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协议内容贴合多年实际居住现状,合理划分宅基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及公共区域权责,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未侵害集体及他人权益。法院依法确认协议有效,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稳定了农村宅基地长期实际使用秩序。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争议,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可依法起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合法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符合村内规划及使用秩序的,依法予以保护。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独立审核判断证据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