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拒不质证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历史口头分家事实依法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家庭兄弟姐妹早年在父母主持下达成口头分家约定,对三处宅院房屋进行分配,相关书面分家单不慎遗失。父母去世后,家庭成员曾签署和解协议、分家确认书再次佐证早年分家事实,明确涉案宅院北侧北房四间归原告所有。部分家庭成员予以认可,但家中长兄拒不认可分家事实、否认签字捺印真实性。诉讼中,被告申请笔迹及指纹司法鉴定,却逾期拒不缴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终止。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个人所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当事人否认关键证据却拒不配合司法鉴定,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历史口头分家事实可结合居住现状、亲属陈述予以认定。农村家庭早年口头分家、无书面留存符合当地民俗习惯,合法有效。本案多份佐证材料、亲属证言、长期居住事实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印证分家事实。被告单方否认协议真实性,却拒不缴费完成鉴定,无有效证据推翻原告主张,法院据此采信原告诉求,既尊重农村传统分家习俗,也严格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规则,维护家庭财产分配秩序。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农村家庭成员自愿达成的口头分家约定及事后书面确认协议,符合本条生效要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申请鉴定却拒不缴费、拒不配合鉴定的,属于举证不能情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未按期预交鉴定费用,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视为放弃鉴定申请,由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