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口头农村房屋买卖成立,所有权确认诉求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亲兄弟,早年家庭分家时,原告分得涉案宅院及地上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于原告名下。后原告因外出工作、户籍迁出,将涉案宅基地使用权证交由家中保管。被告主张早年以现金方式口头购得涉案宅院,此后独自出资翻建房屋并长期占有居住二十余年。原告主张仅为无偿借用,因顾及父母赡养、家庭和睦长期搁置争议,父母离世后双方因房屋权属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土地及房屋归其所有。法院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认定双方存在口头买卖事实,驳回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亲属间无书面协议的农村房屋交易,可结合长期占有、翻建使用、证件交付、长期未维权等事实,依据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买卖关系成立;不动产登记并非判定宅基地实际权属的唯一依据。民事审判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可结合生活常理、交易习惯及全案证据,采信概率更高的事实版本。
本案中,被告长期持有宅基地证件、全额翻建房屋并持续居住二十余年,原告在明知房屋被翻建、占用的情况下,数十年未主张权利,其亲情隐忍的辩解不符合常理。结合农村亲属间口头交易的普遍习俗,法院认定买卖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同时明确,老旧宅基地因政策限制无法变更登记,登记权属与实际权属可相互分离,单纯以登记信息主张确权不能成立。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结合案情确信待证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事实真伪不明的,认定事实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