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附属建筑被私自拆除,证据不足仅支持合理酌定损失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之子原系夫妻,经生效离婚、析产判决,原告取得涉案宅院内一间房屋所有权,并经被告方同意,在宅基地内自行搭建厨房、洗澡间及杂物棚。原告再婚搬离后,将部分物品存放于自建建筑内。后续被告因院内建房需要,擅自拆除原告全部自建附属建筑,并处置了屋内物品。原告起诉主张高额财产损失,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法院审理查明,无充分证据证实另一被告参与拆除行为,且原告主张的高额物品损失缺乏有效佐证,结合生活常理、物品折旧及破损情况,最终酌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财产损失。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权利人合法搭建并使用的附属建筑受法律保护,他人擅自拆除构成财产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害赔偿需以有效证据为依据,无证据佐证的高额损失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可结合案情酌情认定合理损失。
本案中,原告自建附属建筑经对方同意搭建,属于原告合法财产,被告私自拆除的行为已然构成侵权,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主张大额物品损毁、丢失损失,未提供购置凭证、物品现状、留存清单等有效证据,且其长期空置存放贵重家电家具的主张不符合生活常理。法院根据建筑搭建年限、物品折旧破损现状,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损失金额,同时因无证据证明另一被告参与侵权,依法驳回对其的追责诉求。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证明力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