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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属家庭共有财产,案外人执行异议无法排除强制执行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曾存在合伙债务纠纷,经生效判决确认被执行人需承担还款责任。后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案外人名下银行账户内的拆迁补偿款项。案外人主张涉案拆迁款系其个人专属财产,因其为拆迁协议签约主体、宅基地及房屋权属权利人,遂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解除账户冻结。经查,涉案拆迁补偿安置核定九名安置人员,包含本案被执行人,涉案拆迁款属于家庭未分割共有财产,法院依法驳回案外人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拆迁协议签约人不等同于拆迁利益唯一权利人,多人口核定安置的拆迁补偿款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法院可依法查封冻结共有财产,案外人无权排除强制执行。农村宅基地拆迁安置以户为单位,安置补偿权益归全部核定安置人员共同享有,仅由单一家庭成员签约、领款,属于家庭代表履职行为,不产生专属确权效力。

被执行人作为合法核定安置人口,依法享有涉案拆迁补偿款份额。法院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共有财产份额采取冻结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仅凭签约及收款主体身份主张款项归个人所有,无法对抗司法执行,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执行异议诉求依法不能成立。

三、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法定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