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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妨害纠纷无实质妨害不予拆墙,宅基地确权归行政机关处理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农村宅基地相邻住户,被告宅院位于原告宅院西北侧。被告翻建房屋后,在双方宅院间隙建有两处卡子墙,同时在原告宅院西侧墙体安装支架、线缆及电表箱。原告主张卡子墙侵占其宅基地、妨害居住使用,诉请拆除两处卡子墙、准许己方在宅基地范围内垒建墙体并由被告移除墙面附属设施。被告同意移除墙面设施,拒绝拆除卡子墙、配合垒墙。法院现场勘验后认定,案涉卡子墙用于保障被告宅院封闭安全,未对原告权益造成实质性妨害,且宅基地界限确权属于行政机关职权,最终仅判令被告移除墙面附属设施,驳回原告其余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相邻权排除妨害主张,需以存在实质性妨害为前提,无实质影响的违建、隔墙无需拆除;宅基地权属及界限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相邻关系处理需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邻里间负有合理容忍义务。

案涉卡子墙具备历史使用属性,主要作用为维护被告宅院安全封闭,未侵害原告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未形成实质妨害,原告拆墙诉求无事实依据。同时,宅基地界限、超占面积的认定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专属职权,民事司法无权确权,故原告自行垒墙、界限划分的诉求依法不予处理,明确了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边界。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主张的,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