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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腾退主体认定属村民自治范畴,纠纷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院落房屋为当事人家族祖产,经多份生效判决确认部分房屋归原告祖辈所有,后续长期对外出租。村集体启动宅基地腾退改造工作,经村内民主评议、确权程序,认定案外人为本村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及被腾退主体,并由受托腾退公司与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发放全额腾退补偿款项。原告作为房屋继承人,主张自身享有对应房屋腾退权益,诉请确认涉案补偿协议无效、分割对应腾退补偿款项。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争议核心为村集体对宅基地使用权人、被腾退主体的资格认定,属于村民自治管理范畴,且原审被告村集体已撤销建制、主体灭失,最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农村宅基地腾退资格认定、补偿分配属于村民自治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相关争议应由行政机关调处解决。村集体依法享有管理本村集体土地、开展民主评议、确权认定的自治职权,腾退主体认定、补偿标准适用等村内重大事项,经村民代表大会、两委会议决议通过后,对村内纠纷不适用民事司法审查。

同时,案件明确诉讼主体适格性审查规则,已撤销建制、无权利义务继受主体的单位,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民事司法仅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财产、人身纠纷,村民自治引发的土地确权、腾退主体争议,存在司法审查边界,当事人可通过乡镇政府行政监督、调处程序维权,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宅基地使用、征地补偿分配等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属于村民自治管理范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民事诉讼起诉需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属于民事主管范畴的,依法驳回起诉。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